2018年07月09日
 
首页 > 政务公开 > 城乡建设 > 征地拆迁公告
港北区人民政府关于郁江两岸综合整治工程(北岸工程)项目房屋征收的公告
来源:港北区建设局 作者:港北区建设局 发布日期:2018-06-29 17:19 阅读:1389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政府对贵港市郁江两岸综合整治工程(北岸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作出征收决定(港北政发〔2018〕11号)。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贵港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贵政发〔2014〕5号)有关规定,现将该项目房屋征收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征收范围: 东至罗泊湾大桥,西至大东码头,南至郁江边,北至规划红线内;东至郁江大桥,西至二桥航运枢纽,南至郁江边,北至规划红线内。(具体以规划定点红线图为准)

三、房屋征收部门:港北区建设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港北区土地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

五、房屋征收补偿:按照贵港市郁江两岸综合整治工程(北岸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见附件)。

六、房屋征收签约期限: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七、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签约期限内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逾期未达成协议的,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政府将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贵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贵港市郁江两岸综合整治工程(北岸工程)项目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附件

贵港市郁江两岸综合整治工程

(北岸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 第59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桂政电﹝2011﹞36号)、《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市本级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贵政发﹝2017﹞4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房屋征收范围

经初步调查,项目用地总面积约645亩;被征收房屋面积约8.27万平方米。涉及被征收人376户(具体数据以实际签约为准)。

东至罗泊湾大桥,西至大东码头,南至郁江边,北至规划红线内;东至郁江大桥,西至二桥航运枢纽,南至郁江边,北至规划红线内。

房屋征收范围内的门牌内房屋、附属物的具体界线,均以红线图确定的范围为准。

二、房屋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征收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部门:贵港市港北区建设局。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港北区土地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

 

三、征收签约期限

房屋征收签约期限:2018年7月1日—2018年12月31日。

四、各类房屋及建(构)筑物货币补偿标准

根据项目房屋征收分类评估结果,各类房屋及建(构)筑物的货币补偿标准为:(详见附表1、附表2)

五、征收补偿及安置办法

(一)征收合法产权的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1、货币补偿

(1)征收个人合法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按照房屋征收分类评估价格签约的,可以按照签约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给予最高不超过20%的货币奖励。主要分成三个阶段进行奖励:

①在2018年7月31日前签约的,按照签约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给予20%的货币奖励;

②在2018年8月1日—8月31日前签约的,按照签约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给予15%的货币奖励;

③在2018年9月1日—9月30日前签约的,按照签约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给予10%的货币奖励;

超过2018年9月30日签约的,一律不给予货币奖励。

   (2)征收个人合法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但不同意按照房屋征收分类评估价格签约的,可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的评估机构进行分户评估,分户评估结果作为货币补偿的依据。

2、产权调换

(1)征收合法住宅房屋时选择产权调换的,选择就近安置的,按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屋建筑面积1:1的比例进行调换。选择异地安置的,安置小区的土地等级与被征收房屋的土地同一个级别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屋建筑面积1:1的比例进行调换。安置小区的土地等级比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低一个级别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屋建筑面积1:1.1的比例进行调换;低二个级别以上并且在被征收项目范围外1000米以上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屋建筑面积1:1.3的比例进行调换;安置小区的土地等级比被征收房屋的土地高一个级别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屋建筑面积1:0.9的比例进行调换;安置小区的土地等级比被征收房屋的土地高二个级别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屋建筑面积1:0.7的比例进行调换。

(2)如果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比安置房面积少,在10平方米内(含10平方米)的由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价值标准价格进行补足;超1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征收公告之日同地段商品房的平均价格补足。

(3)如果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比安置房面积多,则根据房屋结构按本项目分类评估确定的价格进行货币补偿。

(4)被征收人在安置小区选房的,由港北区建设局统筹安排,按港北辖区签订安置在同一安置区内被征收户的签约时间先后顺序选择安置房。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间在同一天,通过抽签确定选房顺序。

(二)改变用途房屋的补偿

自行将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单位自管住宅房屋、直管公房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能提供被征收前三年内用于经营活动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手续且正在作为经营性用房使用的,按项目相应经营性用房分类估价价格的 80%给予货币补偿;缺税务登记手续的,按项目相应经营性用房分类估价价格 70%给予货币补偿。

自行将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办公、旅馆旅社用途房屋改变为经营性商业用房,具有被征收前三年内工商营业手续和税务登记手续且正在作为经营性商业用房使用的,按经营性商业用房分类估价价格的 60%给予货币补偿;缺税务登记手续的,按经营性商业用房分类估价价格 50%给予货币补偿;仓储、厂房等用途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具有被征收前三年内工商营业手续和税务登记手续且正在作为经营性用房使用的,按经营性用房分类估价价格的 50%给予货币补偿;缺税务登记手续的,按经营性用房分类估价价格 40%给予货币补偿。(本项目相应经营性用房分类估价价格详见附表3)

属划拨土地的,补偿价格根据土地使用权人享有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依法评估确定。

根据本项目情况,土地使用证或者产权登记证上载明为商业用途的房屋,选择就近安置的,按被征收商铺建筑面积与安置商铺建筑面积1:1的比例进行调换。选择异地调换的,安置小区的土地等级与被征收房屋的土地同一个级别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屋建筑面积1:1的比例进行调换。小区的土地等级比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低一个级别的,按被征收商铺建筑面积与安置商铺建筑面积1:1.1的比例进行调换;低二个级别以上并且在被征收项目范围外1000米以上的,按被征收商铺建筑面积与安置商铺建筑面积1:1.3的比例进行调换。安置小区的土地等级比被征收房屋的土地高一个级别的,按被征收商铺建筑面积与安置商铺建筑面积1:0.9的比例进行调换;高二个级别以上的,按被征收商铺建筑面积与安置商铺建筑面积1:0.7的比例进行调换。

土地使用证或者产权登记证上载明为商住用途的房屋,商铺面积按第一层用于经营的实际面积计算,二层以上按住宅面积计算。

(三)1996年12月31日前建成手续不全的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按合法房屋进行补偿。

(四)对因历史原因造成手续不全的房屋,本着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只办理有土地使用证或属于本村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一户一宅”的房屋征收,四层(含)以下建筑面积或四层以上的建筑总建筑面积200平方米(含)以内的部分,的按以下办法给予补偿安置:

1、选择货币补偿

(1)1997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建成的房屋,在房屋征收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书的,按项目分类评估确定的地上建筑物价格的90%给予补助,不签订协议书的,按违法建筑依法拆除。

(2)2004年1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建成的房屋, 在房屋征收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书的,按项目分类评估确定的地上建筑物价格的80%给予补助,不签订协议书的,按违法建筑依法拆除。

(3)2010年4月1日以后至2011年12月8日止,即《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市中心城区违法用地、违法建筑问题的通告》(贵政通〔2011〕13号)发布之前建设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依法拆除,不予补偿。但在房屋征收期间能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并签订征收协议的,可按贵政通〔2011〕13号的规定给予不高于建筑成本分类评估价格的50%补助。

(4)2011年12月8日贵政通〔2011〕13号发布后,违法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依法拆除,一律不予补偿或补助。

2、选择产权调换

(1)1997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建成的砖木青瓦结构以上的房屋,在征收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书的,按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屋建筑面积1:0.9的比例进行调换。

(2) 2004年1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建成的砖木青瓦结构以上的房屋,在征收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书的,按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屋建筑面积1:0.8的比例进行调换。

(3) 2010年4月1日以后违法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不予调换。

3、四层以上总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可以置换200平方米的房屋,超出200平方米的部分,按本方案第五条第 (五)款规定的标准给予货币补助,不实行产权调换。

(五)对因历史原因没有取得“土地证、准建证”且不属于本村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一户一宅”的房屋,本着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按以下办法处理:

1、 1997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建成的砖混结构以上的房屋,在房屋征收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书的,地上建筑物按项目分类评估确定的地上建筑物建筑成本评估价格的90%给予补助,不签订协议书的,按违法建筑依法拆除。

2、 2004年1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建成的砖混结构以上的房屋,在房屋征收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书的,地上建筑物按项目分类评估确定的地上建筑物建筑成本评估价格的80%给予补助,不签订协议书的,按违法建筑依法拆除。

3、2010年4月1日至2011年12月8日建设的房屋依法拆除,不予补偿。但在房屋征收期间能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并签订征收协议的,可按贵政通〔2011〕13号的规定给予不高于以项目分类评估确定的地上建筑物建筑成本评估价格的50%补助。

4、 2011年12月8日贵政通〔2011〕13号发布后,违法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依法拆除,一律不予补偿或补助。

(六)住宅用地的补偿。

1.征收办理了土地使用证但没有建房的住宅用地补偿,按照现行基准地价(划拨用地按照划拨地价)给予全额补偿。不同意按基准(划拨)地价补偿的,可按分户评估结果补偿。

2.征收没有办理土地使用证,但属于本村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一户一宅”的房屋的住宅用地,在房屋征收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书,建设时间在1997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的,按现行基准地价90%进行补助;建设时间在2004年1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的,按现行基准地价80%进行补助;2010年4月1日至2011年12月8日建成房屋的住宅用地和建好基础或砼梁未建房的住宅用地,按征收集体土地分区域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进行补偿。但在房屋征收期间能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并签订征收协议书的,按现行基准地价的50%进行补助。2011年12月8日以后建成房屋的住宅用地和建好基础或砼梁未建房的住宅用地,按征收集体土地分区域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3.征收没有取得土地使用证,不属于本村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一户一宅”已建好房屋的住宅用地,经调查核实,土地来源清楚、产权明确的,房屋建设时间在1997年1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的,在房屋征收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书的,按现行基准地价的50%进行补助;房屋建设时间在2010年4月1日以后和建好基础或砼梁未建房的,按征收集体土地分区域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4、用于饲养牲畜家禽、堆放杂物、单纯厨房用途、卫生间等非主房和层高不达到2.2米的房屋用地按征收集体土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5、征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国有土地原则上不进行置换,按收回国有建设用地补偿办法进行货币补偿;征收有合法权属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土地,可实行等价置换,不需置换的,按收回国有建设用地补偿办法或评估价格进行货币补偿。

六、产权调换安置地点

震塘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震塘安置区、两桥棚户区改造项目两桥安置区、贵港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永新安置区。

七、房屋建造年份和用途的确认

房屋情况调查中发现征收范围内存在未经登记的建筑的,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或被征收人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土地、规划、建设手续或相关年份的地籍(形)图、路网图及航拍图等确认建造年份和用途。无法确定建造年份和用途的,由辖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处理。

八、房屋建筑面积的确认

(一)根据房屋所有权证确认。

(二)根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产测绘单位出具的测绘成果确认。

(三)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委托测绘的,应在测绘前1日通知对方当事人到场,被征收人应当配合测绘人员入户测绘。被征收人或其成年家属拒绝给予入户测绘的,测绘单位对拒绝入户测绘的情况进行说明,并由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社区派员见证,其房屋面积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相关材料予以认定,按认定结果处理。

九、房屋附属设施及室内装饰、装修补偿费

     征收合法房屋的室内装修补偿,可按评估结果进行补偿,不同意按评估结果补偿的,可按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征收手续不全房屋的室内装修补助标准,按照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执行。(本项目房屋征收室内装修补偿标准详见附表4、附表5)

十、房屋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以下给予奖励:

(一)征收砖木(土)瓦结构以上的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100元。

(二)征收住宅房屋,选择安置小区产权调换的,奖励产权调换房屋的公摊面积。

十一、搬迁补助费和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搬迁费

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支付搬迁费给被征收人;不是安置现房的,按二次搬迁计算。设备拆装及本市范围内运输等费用按现行市场实际发生费用给予一次性支付。

  (二)临时安置费

1.实行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支付临时安置费,一次性支付6个月。

2.征收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需要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按被征收房屋折算补偿比例后应得实际安置面积每平方米10元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支付临时安置的过渡期限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移交房屋之日起计算,到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次月为止。一次性先支付至2018年12月31日,到期再按季度支付。超出过渡期限未得安置房的,按照贵政发〔2017〕4号文件第三十八条规定执行,至交房为止。

(三)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补偿费标准

1. 征收厂房、车间、仓库造成停产、停业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5元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偿费。

2.征收铺面、旅馆、餐饮造成停产、停业的,按实际经营面积每月每平方米80元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偿费。

十二、补偿款发放与搬迁时间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后30工作日之内,按协议约定支付征收补偿费。被征收人为个人的,由其本人提供身份证在指定的银行开户,将征收补偿费存入该账户,被征收人签收银行存折后到银行领取补偿费;被征收人为单位的,补偿费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被征收单位。

被征收人领取补偿款后15日内腾空被征收房屋并移交征收实施单位拆除。

十三、征收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对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补偿协议约定,支付给被征收人相关的补偿、补助等费用。

(二)对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按约定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用或提供过渡周转房。

(三)确保调换房屋符合国家相关质量安全标准。

(四)调换房屋的产权证明,由征收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办理,被征收人应积极予以协助。安置房超出安置面积的,超出安置面积部分办证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征收协议约定安置面积的,办证费用由征收人承担。

十四、被征收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被征收人有义务提供房屋合法产权证明,对手续不全房屋应配合征收实施单位进行确认,并在规定时间内与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二)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支付补偿费后,被征收人按协议约定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产权证明移交给征收实施单位,并由征收实施单位统一办理注销手续;权属证明丢失的需登报声明作废,公告费由被征收人负责。

(三)按协议约定双方办理房屋移交手续。房屋移交前被征收人应与有关单位结清水、电、燃气等费用及办理报停手续,并维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管网线及各类用表等设施。房屋移交后由征收实施单位安排拆除。

(四)按协议约定获得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费。

十五、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人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由征收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六、其他事项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及《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市本级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贵政发﹝2017﹞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十七、附则

本方案由征收实施单位部门负责解释。

 

 

附表1 

贵港市郁江两岸综合整治工程项目房屋市场指导价格

房屋类别

框架结构

砖混结构

砖木结构

元/㎡

3000

2618

1936

 

 

附表2

贵港市郁江两岸综合整治工程项目建筑成本价格表

房屋类别

框架结构

砖混结构

砖木结构

元/㎡

1750

1453

966

 

附表3

贵港市郁江两岸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经营性用房市场指导价

房屋类别

结构类型

分类价格(元/㎡)

商业

砖混

5259

 

 

 

 

 

 

 

附表4             

房屋特殊装修补偿标准

单位:元/㎡

序号

项      目

规格

单 位

价格(元)

1

马赛克、水磨石、地砖

30×30以下

㎡

70

2

踢脚线(瓷砖、木)


米

30

3

护墙板、木装饰墙裙


㎡

80

4

席纹木地板、夹板贴面地板、复合地板


㎡

75

5

实木地板(普通)


㎡

110

6

实木地板(中档)


㎡

170

7

实木地板(高档)


㎡

260

8

花岗岩、大理石

60×60

㎡

150

9

花岗岩、大理石

80×80

㎡

200

10

花岗岩、大理石

100×100以上

㎡

280

11

瓷砖、面砖

30×20

㎡

55

12

瓷砖、面砖

60×60

㎡

100

13

瓷砖、面砖

80×80

㎡

120

14

瓷砖、面砖

100×100以上

㎡

150

15

外墙贴砖(含抹灰)


㎡

60

16

造型吊顶


㎡

120

17

无造型普通吊顶


㎡

80

18

普通铝扣板


㎡

80

19

PVC扣板


㎡

80

20

实木门(含门套)


扇

800

21

胶合板房间门(无门套)


扇

300

22

实木大门

3㎝厚以上

㎡

150

23

门套,窗套


米

50

24

铝合金或塑钢门、窗


㎡

180

25

10㎜以上厚无框玻璃门


㎡

200

26

铝合金弹簧门


㎡

150

27

铝合金卷闸门


㎡

180

28

遥控电动卷闸门、单元电控门


㎡

200

29

入户防盗门


扇

2500

30

铁制防盗拉闸门


㎡

80

31

不锈钢防盗拉闸门


㎡

170

32

普通钢板防盗门(单扇)


扇

800

33

铁制防盗窗


㎡

80

34

不锈钢防盗窗


㎡

120

35

铝合金塑钢防盗窗


㎡

260

36

楼梯不锈钢扶手


米

200

37

楼梯木扶手


米

300

38

楼梯铁管扶手


米

100

39

花岗岩、大理石厨柜


米

500

40

花岗岩、大理石洗手台


米

300

41

固定木柜(普通)


㎡

150

42

固定木柜(高级)


㎡

250

43

窗帘盒


米

40

44

油漆内墙


㎡

25

45

刮腻子(包括抹灰)


㎡

40

46

浴缸


只

1500

47

坐便器(带水箱)


只

500

48

楼顶围水墙


米

50

49

宅基地砌片石基础


立方米

150

50

宅基地素混凝土基础


立方米

200

51

宅基地钢筋混凝土基础


立方米

250

52

钢筋混凝土地梁


米

250

53

水泥地面


㎡

80

54

灰沙地面


㎡

50

55

围墙

红砖

㎡

70

水泥砖

㎡

60

石头

㎡

50

56

沼气池


元/立方

500

57

砖砌化粪池(有钢筋混凝土盖板)


元/立方

190-250

 

 

 

 

 

 

 

 

 

 

附表5

附属设施迁移补偿标准

项目

补助标准

备注

变压器迁移

400元/千伏安


220伏送配线路

3.6万元/公里


380伏送配线路

5.7万元/公里


10000伏输电线路

10万元/公里


电表及线路

报装费

500元/表

含线路

室内暗装

5000元/户

含线路

室内明装

1000元/户

含线路

三厢高压电表


8000元/表

含线路

水表及水管

报装费

500元/表

含管线

室内暗装

1000元/户

含管线

室内明装

500元/户

含管线

电话



200元/户


有线电视网



360元/户


宽带网



100元/户


空调

挂式

150元/台

中央空调按实际搬迁支付

柜式

300元/台

自挖水井

人工挖深度5M内

2000元/眼


机钻水井

深度30M以上

100元/米


水池、水柜、水箱

200立方米以下

200元/立方米


太阳能、空气能热水器


1000元/台


小型大米加工设备


10000元/套